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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美国、欧盟征收乙二醇和二甘醇单丁醚反倾销税

时间:2013-1-30 点击:2957次

 中化新网讯  据商务部消息,商务部日前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单丁醚存在倾销,自2013年1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此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对相关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美国伊士曼化工公司为10.6%、陶氏化学公司为14.1%、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为10.6%、其他美国公司为14.1%,欧盟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为10.8%、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为10.8%、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为9.3%、巴斯夫欧洲公司为18.8%、其他欧盟公司为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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