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1-88030862
  • 联系人: 巢经理
  • 电 话:0511-88030862
  • 手 机: 15050889660
  • 传真: 0511-88030862
  • 邮 编: 212114
  • 地 址: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化工园区

新闻动态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环保部将对六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时间:2013-3-8 点击:2785次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公告,将在优先选择控制区的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据介绍,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为纳入国务院批复实施的《优先选择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优先选择控制区,共涉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新受理的火电、钢铁环评项目,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石化、化工、有色、水泥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等,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后执行,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十二五”(2011—2015年)期间,位于优先选择控制区47个城市主城区的火电、钢铁、石化行业现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十三五”期间将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扩展到优先选择控制区的市域范围。
  环保部要求,优先选择控制区内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所有新建项目,按照“三同时”制度进行管理,确保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现有火电、钢铁企业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根据超标情况制订限期治理措施。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应限产限排或关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相关推荐:2,3-二氯苯甲醛 2,4-二氯苯甲醛
产品快速导航